高鴻:從普職教育分流到普職教育協同發展
教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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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09:18:28 |
中芯教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教法》)第十四條提出“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原《職教法》則是在第二章第一條明确“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爲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新版《職教法》在描述上的變化引發了社會上對于高中階段普職分流的熱議,而問題實質就(jiù)在于新發展階段中等職業教育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職業教育特别是中等職業教育該何去何從應有一個明确的思路。首先,由“教育分流”到“協調發展”絕不等同于取消了普職分流,而是明确了推進普職教育發展的重心由“結構”協調轉向(xiàng)“結構”與“質量”協調并重。所謂“協調”意指“配合得适當”。普職協調發展包括結構上協調,也包括質量上的協調。從結構上而言,普職協調一方面(miàn)滿足的是受教育者對不同類型教育的需求,另一方面(miàn)滿足的是經濟社會發展對于不同類型人才規模和結構的需求。其重點在于“因地制宜”,即要根據不同地區經濟、文化、人口等發展現實統籌規劃合理的普職結構。同時,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不同的功能(néng)和特征,不能(néng)采用統一的質量标準,而應以其實現自身功能(néng)與特征的程度來評判。因此,從質量而言,實現普職協調,即是要求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遵循不同類型人才培養規律,共同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因此,在現階段由“教育分流”到“協調發展”不是要取消普職分流,更不是弱化或取消中等職業教育,而是強調通過普職融通,改變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泾渭分明的局面(miàn),推動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在結構上、質量上都(dōu)實現平等發展。其次,“普職分流”的邏輯在于“分類”而非“分層”,普職合理分流是凸顯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各自的類型屬性,實現普職協調發展的基礎。從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角度而言,中等職業教育是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基石,解決不好(hǎo)中職的基礎性問題,高質量的職業教育體系就(jiù)無從談起(qǐ)。從世界範圍看,實體經濟大國和工業強國,其中等職業教育在教育體系中均占有較高的比例,并都(dōu)具有很高的發展水平。與這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中階段的普職結構仍有很大的優化空間。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繼續實施“普職分流”政策,堅持并進一步鞏固中等職業教育的基礎性地位,關鍵在于如何以更爲科學、系統的頂層設計推動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協調發展。第一,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重點必須由單純地追求規模結構上與普通高中教育的協調,轉向(xiàng)全面(miàn)提升發展質量。從自身内涵發展上下功夫,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第二,以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構建爲核心全面(miàn)優化内在發展機制。以“職教高考”制度爲支撐,轉變職業教育發展定位,引導中職教育多樣化發展,爲中職學生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和空間;從制度上通過國家資格框架的構建,在所有教育類型、層次和體系間建立起(qǐ)溝通的橋梁,實現普職在不同階段的多樣化融通,使學生能(néng)夠在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的不同軌道(dào)上自由地選擇、流動;第三,以技能(néng)型社會建設爲契機,全面(miàn)優化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外部環境。加大制度創新、政策供給、投入力度,破除學曆型社會根深蒂固的影響,消除普通院校畢業生學曆與職業院校畢業生學曆待遇差别,提高技術技能(néng)人才社會地位,暢通其職業發展通道(dào)。
來源:《職業技術教育》2022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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