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啓定
(北京師範大學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教授)
與原職業教育法相比,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的首要創新就(jiù)是立法依據。原法第一條指明“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而新法第一條修訂爲“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修訂分量最重,可以視爲從立法頂層體現的創新,也具有深刻含義和推進力度,當是經過周密斟酌的,值得認真體悟。
一、意味著(zhe)職業教育法律地位的提升
比較一下相關的教育法律,近年來修訂的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特殊教育法以及即將(jiāng)出台的學前教育法等,其立法依據都(dōu)是“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新職業教育法删除了原法中的“依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將(jiāng)立法依據直接提升到憲法,這一突破充分體現了職業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獨特地位。從行政管理體制看,高等教育、義務教育等都(dōu)專屬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而新職業教育法在原來的各方行政管理機制基礎上又增加了由國務院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等具體條款。由此可見,新法所确立的職業教育具有非同以往的法律地位。
至于原職業教育法與勞動法的關系,相關領域原本隻體現在勞動法“職業培訓”一章中,新職業教育法在這方面(miàn)補充了多項條款,還專有“大力發展技工教育”的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與勞動法的相關性,也聚焦了職業教育作爲“教育類型”的定性。
二、體現了職業教育的類型特色和地位
職業教育的範疇、領域及實施方式等都(dōu)有超越一般教育之處,也就(jiù)是通常所言的“跨界”教育。新修訂的條款強調要“推進多元辦學”,并具體拓展到“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平等參與職業教育”的方方面(miàn)面(miàn),包括“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企業、事(shì)業單位等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參與、支持或者開展職業教育”。既然需要行業、企業、群團組織等社會各方的全面(miàn)參與,形式也是多樣化的,那就(jiù)不能(néng)囿于而必然要大幅度超越一般教育的範疇。直接以憲法爲立法依據,提升了職業教育法的法律地位,不僅有利于其在産業界切實發揮效力,也有利于凸顯職業教育“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類型特色。
與以往的表述相比,新職業教育法沒有再提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不同,而是在強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同時,更多地寫進了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的條款。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原本就(jiù)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從邏輯上看,與其糾葛不同來證明同等重要,不如尋求融通來實現同等重要更爲合理。
三、未來需要與相關法律法規做好(hǎo)立法配套
首先是與涉企法律法規的立法配套。法律都(dōu)有時空、對象、條件等方面(miàn)的适用範圍和效力(執行力)。職業教育法屬于教育類别的行政法,嚴格說隻對實施職業教育的機構及施教受教人員有司法效力,因此,作爲“跨界”教育的職業教育迫切需要面(miàn)向(xiàng)或涉及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予以呼應,構成(chéng)配套的立法和司法體系。企業是社會經濟組織,面(miàn)向(xiàng)市場運作。培養人才、參與教育事(shì)業不屬于企業的生産工作任務,難以成(chéng)爲企業的職責,在這方面(miàn)目前也沒有一部面(miàn)向(xiàng)企業的法律法規有明确規定。僅見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這一條款與職業教育法相呼應,但仍限于企業内部職工。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則有相當多的條款涉及産業、行業特别是企業的權利、義務及職能(néng)、職責,強調“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包括企業可以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可以用于舉辦職業教育機構。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可以設置專職或者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以及開展職業教育研究、宣傳推廣、人才供需對接等活動,等等。同時,還規定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這些都(dōu)需要通過涉企法律法規予以授權及制約、規範,方能(néng)确保在企業界得以真正實施。這要求地方政府對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也需要有相應的涉企法律法規提供執行依據并予以切實保障。
其次是與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配套協調問題。職業教育法與現行教育法對照,對應的相關條款不多且無不一緻的情況。與職業教育法适用領域有明顯重疊的是高等教育法,兩者都(dōu)包含高等職業教育的内容,故相關條款及實施規範的配套協調尤爲需要。高等教育法中沒有高等職業教育的概念,所稱謂的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chéng)人高等學校”。雖然沒有將(jiāng)高等職業學校限定爲高等專科學校,不至于與職業教育法將(jiāng)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延伸到本科及以上層次發生抵觸,但限定高等專科學校隻能(néng)實施專科教育,後續也需要進行修訂。關于“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規定,也與新職業教育法關于“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曆要求”的規定有差距。此外,教師法中也有與此類同的條款,也需要進行配套修訂。
邢晖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職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新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新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繼1996年職業教育法實行26年之後的第二個法本。近14年的修訂曆程曲折漫長,多易其稿,反映了職業教育的複雜特點和新職業教育法出台的不易。新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之外,還具有以下特點:方向(xiàng)性鮮明,時代性突出,系統性明顯,指導性更強,操作性更好(hǎo)。這裏重點分析一下時代性和系統性。
一、新法體現了鮮明的時代性
與時俱進,慧聚新政,順勢而爲,保駕護航,具有鮮明的時代感是新法的突出亮色。
一是新法體現了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别是總書記關于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論述作爲指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在2018年全國教育大會上提出的“九個堅持”,在2014年和2021年兩次關于職業教育的重要指示中的思想,已經吸收進新法。例如,第四條“七個堅持”的遵循原則,包括凸顯職教特色的“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miàn)向(xiàng)市場、促進就(jiù)業,堅持面(miàn)向(xiàng)實踐、強化能(néng)力,堅持面(miàn)向(xiàng)人人、因材施教”;第四條還強調“培育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第二條“爲全面(miàn)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néng)支撐”;第十二條“弘揚勞動光榮、技能(néng)寶貴、創造偉大”。
二是新法多處汲取了黨的十九大以來經濟社會、教育和職業教育的新政策精華。例如,明确了“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這是2019年《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中開宗明義的定位在法律上的固化;“實行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néng)等級證書”,是近年來體現知識和技能(néng)等級水平的兩大類多種證書名稱的權威規定;“爲了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技能(néng)型社會”“增強職業教育适應性”等,是我國“十四五”時期的主旋律。
三是新法吸納了近年來的實踐、政策和研究成(chéng)果,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新時代職業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如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國務院職業教育協調機制,職業技能(néng)等級證書制度,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度,學分銀行與學習成(chéng)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中國特色學徒制,職業技能(néng)競賽,職教特點的招生考試制度,就(jiù)業創業促進機制,職業學校質量評價機制,行業組織、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制度等。
四是新法根據國家新發展格局變化規定了當下和未來職業教育在人才規格種類和學校建設等方面(miàn)的指引,如“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等産業需要的新興專業”“加快培養學前教育、護理、康養、家政等方面(miàn)技術技能(néng)人才”“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和專業建設”。新法還爲職業教育專業調整、課程教材教法改革等指明了方向(xiàng)。
五是新法與時俱進地強化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中國之治。新法的出台與實施,本身就(jiù)是職業教育綜合治理進入新階段的重要标志。新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要求企業、學校、培訓機構、人力資源和勞務派遣服務機構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人社行政部門等嚴格守法,如違反本法,則依法采取相應罰則。這也表明我國職業教育在法制化軌道(dào)邁上新台階。
二、新職業教育法體現了較強的系統性
改革開放40多年來,特别是1996版《職業教育法》實施的26年來,職業教育發生了快速明顯的變化。面(miàn)對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環境的變化,修訂要體現識變、應變和善變。相比之下,新法體現的理念更加成(chéng)熟,制度更加完善,體系更加完整,措施更加有力,整體性、全局性和系統性更強。現舉例說明:
第一,新法在結構上的系統性更強。新法設有八章,比原法增加了三章,在結構上更加完整和出彩,更突出職業教育兩大類實施機構的中國特色,更強調以人爲本的教師和受教育者群體,更突出法律的嚴肅性;新法共有69條10000多字,在内容和容量上比原法的40條3400多字分别增加72.5%和3倍,更重要的是新法表述更系統、更豐富、更有新意。比如,第一章總則共有13條27款,分别規定了立法宗旨依據、職教内涵、定位、重要遵循、公民權利、發展模式、納入經濟規劃、管理體制、辦學形式、各類職業教育的強化點、兩類五種證書、社會氛圍和獎勵、對外交流合作與學習互認等,對職業教育的基本問題做了較爲綜合、全面(miàn)和系統的規範、規制和規定。
第二,新法系統地覆蓋各方利益主體和相關者。全文涉及政府(國務院、省級、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教育部和人社部及相關部門)、行業部門、行業組織、企業、學校、培訓機構、社團、工會、金融服務機構、媒體、境外機構、人力資源和勞務派遣機構、校長、教師、學生、學徒工、企業職工、殘疾人等,可謂方方面(miàn)面(miàn),體現了職業教育必須“集全社會之力”舉辦的跨界性、職業性、社會性和人民性。
第三,新法系統規定了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特征及其要素之間的有機關系。1996年以來國務院(或國辦)頒發的五個職業教育專門文件中,幾乎都(dōu)提到了現代職業教育體系,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我認爲闡釋最爲系統全面(miàn)的當數新法。它規定了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六大特征:“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産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僅從職業院校的層次結構看:一是适時因需取消了原法中“初等職業教育”的提法;二是職業教育類型劃分起(qǐ)點在義務教育之後;三是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職普結構劃分因地制宜;四是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包括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本科職業教育有了法律依據;五是推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chéng)果融通互認。顯然,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覆蓋了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與産業行業企業、與普通教育、與終身學習的密切關系,涉及學校與培訓機構的關系以及職業教育自身不同層次的有機聯系,更爲系統。
第四,新法從多個視角對企業舉辦支持參與職業教育的責權利做了較爲全面(miàn)的規定。從發展職教的國家意志出發,規定“國家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家推行中國特色學徒制,引導企業按照崗位總量的一定比例設立學徒崗位”。從學校發展的角度,規定“職業學校在招生就(jiù)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師資隊伍建設、專業規劃、課程設置、教材開發、教學設計、教學實施、質量評價、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科技成(chéng)果轉化以及技術技能(néng)創新平台、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miàn)與相關行業組織、企業、事(shì)業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從教師的角度,規定“産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接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實踐”。從學生的視角,要求“企業、事(shì)業單位安排實習崗位,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簽訂實習協議,給予适當的勞動報酬”。從在職職工的角度,規定“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從利益保障的角度,要求“對深度參與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néng)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jiù)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認定爲産教融合型企業的,按照規定給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從法律責任角度,提出了相關違法罰則。新法涉及企業或相關内容約有30處,較充分地體現了企業的主體地位。
曹晔
(天津職業技術師範大學職業教育教師研究院院長,教授)
新職業教育法是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néng)型社會,全面(miàn)建成(chéng)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曆史背景下進行修訂的,站位高、立意新、謀劃深、著(zhe)眼實,時代性強。它是一部振奮人心、凝聚力量的法律,開啓了我國現代職業教育發展的新格局。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是全面(miàn)的、系統的、深入的、科學的,與1996年的職業教育法相比,在繼承原有特色的基礎上,在多個方面(miàn)有重大創新或突破。
一是特色更加鮮明。長期以來,職業教育被(bèi)認爲是“低層次教育”或“斷頭教育”。新職業教育法的頒布實施,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從教育的一個層次确立爲一種教育類型,意義重大、影響深遠。這對于提高職業教育社會地位、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建立健全職業教育制度體系、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完善職業教育支撐體系,都(dōu)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是育人要求更高。新職業教育法首先明确了職業教育是爲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shì)某種職業或實現職業發展所需要的職業道(dào)德、科學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術技能(néng)等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néng)力而實施的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néng)人才的教育。爲此,在育人過程中必須做到“七個堅持”,即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xiàng),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德技并修,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面(miàn)向(xiàng)市場、促進就(jiù)業,堅持面(miàn)向(xiàng)實踐、強化能(néng)力,堅持面(miàn)向(xiàng)人人、因材施教。
三是體系更加完善。1996年的職業教育法是在以中等職業教育爲主的背景下出台的,1999年我國高等教育開始大規模擴招,高等職業教育取得長足發展,本專科教育結構得以優化;2014年國家提出探索本科職業教育,加快建立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優化本科及以上教育結構。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完善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頒布以來,職業教育發展戰略進一步明确,鞏固中等職業教育的基礎地位,重點發展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穩步發展高層次職業教育。基于一系列黨和國家重要政策實踐經驗,新職業教育法要求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努力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四是主體更加多樣。構建多元化辦學格局,除了政府辦學外,重視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同時,鼓勵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和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群團組織、行業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辦學。此外,明确了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符合條件的技師學院可納入高等職業學校序列。
五是體制更加完善。職業教育是跨界教育,教育法律重在調節教育外部的關系。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是整個職業教育體制得以構成(chéng)和運行的保障,它對職業學校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發展的方向(xiàng)、速度、規模有直接的影響。新職業教育法在總結多年政策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爲主、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同時,在以往職業教育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基礎上,國務院建立職業教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更好(hǎo)地整合職業教育資源和政策。
六是服務面(miàn)向(xiàng)更加寬廣。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面(miàn)向(xiàng)人人、面(miàn)向(xiàng)全社會,根據社會需求,在辦好(hǎo)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基礎上關注特殊群體和特殊地區的職業教育。普通中小學、普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可增加職業教育相關教學内容;職業學校面(miàn)向(xiàng)中小學開展職業啓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教育,進行職業規劃指導、勞動教育等,提供實踐教育場所等。
七是育訓結合更加緊密。接受職業學校教育可取得學業證書,接受職業培訓,取得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néng)等級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néng)等級證書可作爲受教育者從業的憑證。接受職業培訓取得的證書等學習成(chéng)果,經職業學校認定,可以轉化爲相應的學曆教育學分;達到相應職業學校學業要求的,可以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教育和培訓有機結合,形成(chéng)了一體化的體系結構。
八是職責更加明确。各級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和受教育者的責權利更加明确。在職業教育實施過程中,明确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等在專業目錄制定、教育教學标準、教材管理等方面(miàn)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舉辦骨幹和示範性的職業學校或培訓機構;行業組織加強對職業教育的指導,定期發布人才需求信息等;企業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獨立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明确了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和受教育者的權利與義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國家要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教師培養培訓體系。
九是升學就(jiù)業更加公平。新職業教育法指出,“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jiù)業、職業發展等方面(miàn)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高等職業學校和實施職業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政府應營造公平就(jiù)業環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jiù)業、公平競争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shì)業單位、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技術技能(néng)崗位人員時,應當明确技術技能(néng)要求,將(jiāng)技術技能(néng)水平作爲錄用、聘用的重要條件。事(shì)業單位公開招聘中有職業技能(néng)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适當降低學曆要求。
十是辦學行爲更加規範。新職業教育法專門設立了“法律責任”一章,對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對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等違反本法;對企業、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違規辦學,或在學生實習中違反本法等,將(jiāng)依法處理。
徐涵
(沈陽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教授、遼甯省職業教育研究院首席專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自1996年公布實施以來,對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随著(zhe)我國進入新發展階段,職業教育面(miàn)臨新形勢,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破解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瓶頸問題。2008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對職業教育法進行修訂,曆時14年,2022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這是根據我國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教育改革需求,對1996年頒布實施的職業教育法的首次大修,對深化職業教育改革、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具有裏程碑意義。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重新确立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基本框架,爲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明确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法律地位
新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職業學校教育分爲中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這就(jiù)明确了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構成(chéng),并爲本科層次以上職業教育預留了空間。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門發布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明确提出,“發展應用技術類型高校,培養本科層次職業人才”“支持定位于服務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本科高等學校實行綜合改革,向(xiàng)應用技術類型高校轉型發展”。在這一政策支持下,各地開展了地方本科高校轉型爲應用技術類高校尤其是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試點試驗,但效果并不顯著。2019年出台的《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再次強調“開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試點”,并通過合并、升格等方式先後成(chéng)立了32所職業本科院校,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盡管國家大力支持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發展,但理論界和實踐界對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合法性地位質疑聲不斷。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确立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法律地位,爲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确立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
新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第三十三條規定,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層次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專科層次高等職業學校設置的培養高端技術技能(néng)人才的部分專業,符合産教深度融合、辦學特色鮮明、培養質量較高等條件的,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以實施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這表明本科層次職業教育主要由三大主體實施:一是本科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即職業本科院校。這就(jiù)要求在辦好(hǎo)現有的32所職業本科院校的同時,各省要根據區域經濟發展對高層次技術人才的需求,統籌規劃本區域内的高等教育資源,通過升格、合并、轉型等方式舉辦職業本科院校。二是普通高等學校設置職業本科教育專業,各省要通過支持政策引導地方本科院校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根據區域産業結構的轉型升級,針對高端産業與産業高端設置相關專業。三是符合條件的部分高水平高職院校的高水平專業可以實施本科層次的職業教育。這就(jiù)要求各省在現有“雙高”建設的基礎上,通過改善辦學條件、提升師資隊伍水平、深化産教融合等措施,支持符合區域産業升級的高水平專業舉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
三、規範了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辦學要求
新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職業教育特點,組織制定、修訂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完善職業教育教學等标準;第四條規定,職業教育必須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這是針對職業教育的總體要求,适用于不同層次的職業教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由于發展時間短,缺乏相應的辦學規範。職業教育法關于實施職業教育的總體要求爲規範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辦學提供了基本依據。一是要進一步完善和修訂職業本科教育專業目錄。專業目錄是人才培養的分類目錄,是學校招生、教學、就(jiù)業工作的重要依據,在協調社會資源配置、提升人才培養效率和質量上發揮重要的功能(néng)。但是,并不是所有專業都(dōu)适合開展職業本科教育。發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首先是因爲産業升級對技術技能(néng)人才能(néng)力素質要求的高移,而不僅僅是提升職業教育的辦學層次。到底何種專業适合開展職業本科教育,應主要依據産業升級需求而定。這一方面(miàn)要求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研究力量,在研究産業發展需求的基礎上定期修訂完善職業本科教育專業目錄;另一方面(miàn)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力量,根據國家職業本科教育專業目錄,結合本區域産業升級對高層次技術人才的需求情況,制定體現省域特色的職業本科教育專業目錄,引導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健康發展。二是建立健全職業本科教育專業教學标準。專業教學标準是規定專業所面(miàn)向(xiàng)的工作崗位(群)的職業能(néng)力要求、人才培養目标、課程設置、教學師資、教學設施等教學條件的規範性文件,是職業院校開展人才培養工作的基本依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zhe)人才培養質量。這就(jiù)要求:一方面(miàn),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行業、企業等利益相關方共同研究制定國家職業本科專業教學标準,爲本科層次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提供基本準繩;另一方面(miàn),職業本科教育的實施主體要根據國家相關專業教學标準,制訂滿足區域需求、體現職業教育類型特征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标準,爲院校人才培養提供具體的标準和依據。三是建立校企合作、“雙主體”育人模式。校企合作、“雙主體”育人是職業教育各層次人才培養的典型特征,這是由職業教育的類型特征決定的,也是确保人才培養質量的前提條件。這就(jiù)要求職業本科教育的實施主體要與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共同育人。可以通過“引企入校”“引校駐企”以及多種形式的校企合作,支持引導企業參與本科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全過程;邀請企業參與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标準的制訂,將(jiāng)企業的需求融入專業教學标準;鼓勵教師與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合作共同開發專業課教材,將(jiāng)企業的典型工作任務轉化爲學習性任務,加強教材内容與工作世界的聯系等。
四、确立了評價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質量的基本方向(xiàng)
新職業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這是對評估各級職業學校辦學質量提出的總體要求,爲建立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辦學質量評估指标體系及辦法指明了方向(xiàng)。本科層次職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個類型,不能(néng)用衡量普通高等學校的辦學質量指标評價本科層次職業教育辦學質量,否則隻能(néng)將(jiāng)本科層次職業教育引向(xiàng)與普通高等教育同質化的發展方向(xiàng)。這就(jiù)要求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由利益相關方構成(chéng)的研究團隊,研發職業本科院校辦學水平評估标準以及職業本科教育專業評估标準,用評價标準推動本科層次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同時,將(jiāng)舉辦本科層次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普通高等學校和高水平高職院校辦學水平評估指标,引導普通高等學校和高水平高職院校利用自身優勢舉辦高水平職業本科教育,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技術人才的需求。
王振洪
(浙江省現代職業教育研究中心首席專家、金華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書記)
2022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職業教育法,凝聚了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回應了社會和人民群衆的重要關切,不僅大大提振了高職院校高水平建設、高質量發展的自信,而且對深化全面(miàn)依法治教,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néng)型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新職業教育法的新突破
一是确立了職普教育“同等重要”的合法性地位。新職業教育法第三條規定“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首次從法律層面(miàn)确立了職業教育的重要地位。這對于扭轉“重普輕職”的社會心理、破除社會對高職院校的歧視與偏見具有重要意義。新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學校學生在升學、就(jiù)業、職業發展等方面(miàn)與同層次普通學校學生享有平等機會”,“用人單位不得設置妨礙職業學校畢業生平等就(jiù)業、公平競争的報考、錄用、聘用條件”,這種用人導向(xiàng)從根本上解決了職業教育學生的“出口問題”。這些重大轉變,對于改善高職教育口碑、提高社會認可度和吸引力意義重大,必將(jiāng)給高職院校帶來實實在在的改革紅利。
二是打破了職業教育止于專科層次的“天花闆”。長期以來,本科及以上層次職業教育缺位,導緻職業教育難以适應時代發展和産業轉型升級對高層次技術技能(néng)人才的強烈需求。新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明确規定“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由專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層次的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徹底打破了職業教育止于專科層次的“天花闆”,爲本科以及更高層次職業教育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新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一條還規定“接受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标準的,可以依法申請相應學位”,爲高等職業學校授予學位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高職院校來說,這些規定是極大的立法利好(hǎo),是未來發展的“新窗口”。
三是進一步擴大和保障了職業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活”是發展的前提,要實現高職教育的高質量發展,必須讓高職院校“活”起(qǐ)來,這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高職院校辦學自主權的落實情況。新職業教育法聚焦“放出活力和創造力”,進一步擴大和保障了職業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如職業學校可以根據産業的需求,依法自主設置專業;依法自主選用或者編寫專業課程教材;自主設置學習制度;依法自主選聘專業課教師;等等。此外,新職業教育法還在招生考試、人才招聘、職稱評定、内部薪酬分配、科研成(chéng)果轉化收益處置等方面(miàn)賦予了職業學校更多的自主權。這些規定爲激發和釋放高職院校辦學活力、提升高職院校的辦學質量和水平提供了保障。
四是健全了産教融合與校企合作的促進支持政策。産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所在。“學校熱、企業冷”現象一直是困擾校企合作的難題。新職業教育法明确規定職業教育必須“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并在校企合作辦學和聯合招生以及企業參與職業學校專業設置、教材開發、質量評價、教師培養培訓、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miàn)進行了規定,增加了一系列鼓勵性條款,如提出“對深度參與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néng)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jiù)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等,同時強調國家根據産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支持高水平職業學校建設。這些支持政策爲高職院校更深層次推進産教融合、建設校企命運共同體創造了更加廣闊的空間和機會。
二、高職院校的新作爲
面(miàn)對新職業教育法釋放的重大利好(hǎo),高職院校要緊緊抓住并用好(hǎo)機遇,強化黨建引領、堅持創優争先、推進依法治校、深化産教融合,辦高質量發展、類型特色突出的職業教育。
一是強化黨建引領,推動高職院校各項事(shì)業的高質量發展。高職院校要加強黨的全面(miàn)領導,推動黨的建設與學校事(shì)業發展“雙融合”“雙促進”“雙提升”,不斷開創學校事(shì)業發展的新局面(miàn)。加強黨的政治建設,全面(miàn)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xiàng);加強黨的思想建設,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始終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魂育人;加強黨的組織建設,發揮學校領導班子的頭雁效應,著(zhe)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兩個責任”,爲學校健康持續發展、幹部師生健康成(chéng)長提供保障。
二是堅持創優争先,凝心聚力辦好(hǎo)人民滿意的職業教育。高職院校要牢固樹立“争第一、創唯一、當标杆”的争先創優意識,以辦好(hǎo)人民滿意的高職院校爲目标,著(zhe)力補短闆、擴優勢、提效能(néng)。堅持面(miàn)向(xiàng)實踐、強化能(néng)力,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專業建設水平;堅持面(miàn)向(xiàng)市場、促進就(jiù)業,加快推動專業設置、人才培養與市場需求緊密對接;堅持面(miàn)向(xiàng)人人、因材施教,著(zhe)力舉辦滿足人人終身發展需求、人人皆可成(chéng)才的教育。特别是優質高職院校要立足當前、著(zhe)眼長遠,深刻把握職業本科教育的政策指向(xiàng)和内涵,努力向(xiàng)更高層次發展,在深化職業教育改革中當好(hǎo)“領跑者”和“示範者”。
三是推進依法治校,全面(miàn)提高學校治理能(néng)力和治理效能(néng)。高職院校要把貫徹落實新職業教育法作爲一項長期工作,堅持依法辦學、依法治校,規範用好(hǎo)辦學自主權,充分激發辦學活力。健全完善體現職業教育特色的章程與現代大學制度體系,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優化學校内部治理結構,加快推進依法治校工作進程;進一步增強教師的法治觀念和職業道(dào)德觀念,提升教職員工依法從教、依法施教的水平與能(néng)力;加強學生法治教育,增強學生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法規意識,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氛圍,構築文明、平安、和諧的校園環境。
四是深化産教融合,畫好(hǎo)校企合作和技術服務的同心圓。高職院校要主動吸納行業龍頭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發展,形成(chéng)共同育人機制,構建命運共同體。堅持“互相支持、優勢互補、互惠雙赢、共同發展”的原則,校企合作共建新專業、開發新課程、開展訂單培養、共建産業學院和實習實訓基地,探索中國特色學徒制,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néng)人才,爲區域經濟發展提供人才支撐;積極與優質企業開展多邊技術協作,共建技術技能(néng)創新平台、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衆創空間等,服務地方中小微企業技術升級和産品研發,不斷提升技術服務軟實力。
劉永亮
(陝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西部現代職業教育研究院主任,二級教授)
産教融合是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基本模式,是辦好(hǎo)職業教育的關鍵所在。但長期以來,産教融合校企“兩張皮”的問題始終存在。其原因有多個方面(miàn),如職業學校服務能(néng)力不強、企業動力不足、政策激勵不夠等,但究其根本,還在于産教融合缺少法律上的支撐和保障。新職業教育法在8項條款中9次提到産教融合,覆蓋術語更新、發展定位、參與主體、實施路徑等各個層面(miàn),爲進一步深化産教融合、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破局之策,具有舉旗定向(xiàng)、綱舉目張的重大意義。
一是對術語進行了更新。新職業教育法用“産教融合”取代了“産教結合”。“融合”和“結合”,雖然都(dōu)有合而爲一的意思,但深入分析起(qǐ)來,兩者存在較大差别。“結合”更重視外在、結果,而“融合”更重視内部、過程,也有調和、和洽之意,強調通過循序漸進的過程實現物質和精神上的一體化。因此,“融合”相對于“結合”更适用于現代職業教育建設發展中對行業企業與職業學校之間關系的描述,隻有在認知、訴求、情感等方面(miàn)實現了高度統一,才能(néng)有效實現産業和教育的有機融合。盡管《中共中央關于全面(miàn)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等多項重要文件已經使用了産教融合這一概念,但新職業教育法首次從法律層面(miàn)确定了産教融合概念,賦予了産教融合在法律上的效力,對推動相關政策法規的進一步完善、促進學校和企業開展行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二是重新進行了定位。新職業教育法強調,職業教育必須“堅持産教融合、校企合作”“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産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堅持”和“注重”兩個詞,分别代表了新職業教育法從職業教育本身和職業教育實施單位兩個層面(miàn)對産教融合的定位。前者將(jiāng)産教融合固化爲職業教育的必有屬性,作爲職業教育類型教育不可或缺的組成(chéng),産教融合成(chéng)爲職業教育類型特征的鮮明體現。後者將(jiāng)舊職業教育法中的“應當實行”更換成(chéng)“應當注重”,將(jiāng)産教融合上升爲對職業學校的重要工作要求,不僅要在原則上堅持,更要在實際工作中重點推進。可以預見,職業學校在産教融合上的作爲將(jiāng)成(chéng)爲衡量其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标準,有關産教融合實施的要求將(jiāng)會更加具體。
三是重視激發企業活力。企業參與的積極性不足一直是産教融合的痛點、堵點。新職業教育法中有25項條款47次提到企業,占實體條款數量的55%,聚焦産教融合薄弱環節,靶向(xiàng)施策破局,既明确“應有權利”,又規定“法定義務”,對激發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具有顯著的作用。一方面(miàn),從權利角度進行正向(xiàng)激勵。在企業作用上,從立法層面(miàn)确立了企業對職業教育的重要主體作用,明确要“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在參與形式上,鼓勵企業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參與職業教育,明确企業可以與職業學校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職業教育集團。在激勵方式上,要求地方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對企業舉辦職業教育進行扶持;強調對深度參與産教融合、校企合作主體作用發揮明顯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以及稅費減免優惠、補貼獎勵等多種形式進行激勵。同時,新職業教育法還創新性地提出,對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進行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并參照公辦院校的生均經費标準進行補助,爲解決民辦職業教育的經費不足問題開辟了道(dào)路。另一方面(miàn),規定了企業必須承擔的義務。新職業教育法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義務不僅有原則性的要求,更有硬性的約束。在責任歸屬上,將(jiāng)企業開展職業教育情況作爲其社會責任,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在具體要求上,規定了企業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産教融合型企業、規模以上企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師實踐崗位,并引導企業設立學徒崗位,開展學徒培養培訓等。在約束舉措上,對未落實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責任的企業,明确了法律層面(miàn)的處罰措施。
同時,新職業教育法還針對産教融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資源難通、信息不暢等問題,強調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群團組織、行業組織的作用,搭建産教之間的融合橋梁;要求以上單位“開展人才需求預測、職業生涯發展研究及信息咨詢,培育供需匹配的産教融合服務組織”“根據區域或者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産教融合實習實訓基地”。在推動産業與教育之間、學校與企業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同時,也爲部分辦學基礎偏弱的職業學校以及中小微企業開展産教融合創造了條件,對構建技能(néng)型社會具有積極的作用。
四是完善了實施路徑。新職業教育法對職業學校開展産教融合的路徑進行了系統規劃和設計。首先,在學校建設上,要求職業學校“通過咨詢、協商等多種形式,聽取行業組織、企業、學校畢業生等方面(miàn)代表的意見”,發揮社會力量對學校建設的積極作用。其次,在實施範圍上,新職業教育法從招生就(jiù)業、人才培養方案制訂、師資隊伍建設到平台基地建設等13個方面(miàn),鼓勵職業學校與行業、企業開展合作,實際上也爲職業學校指明了開展産教融合的切入點,并強調通過協議的形式對合作進行固化和保障。再次,在評價機制上,要求職業學校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教育質量評價,并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提高評價的科學性和客觀性。最後,在激勵措施上,允許職業學校將(jiāng)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爲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收入用于改善辦學條件、作爲績效工資來源等,進一步激發學校實施産教融合的動力和活力。
新職業教育法的實施代表國家從立法層面(miàn)爲各方主體開展産教融合築好(hǎo)了基礎、設計了路徑、提供了保障。職業學校更應增添内生動力,加強對法律内涵及要求的學習和解讀,結合學校特色主動作爲,積極選擇有實力、有能(néng)力、有意願的行業、企業開展深度合作,進一步發揮産教融合對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行業、企業、學校、社會等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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