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青山:打通職業教育發展壁壘

 教育資訊     |      2022-08-12 17:25:12    |      中芯教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簡稱“新法”)將(jiāng)新世紀以來我國職業教育改革的實踐成(chéng)果上升爲法律規範,對提升職業教育認可度、保障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影響深遠。深刻領會新法精神,科學把握其重點要義,對職業教育戰線依法辦學、依法治教意義重大。


優化職業教育類型特色是立足點


長期以來,社會上將(jiāng)職業教育理解爲分層教育,是比普通教育低一個層次的教育。2019年,《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首次在國家政策文件中提出“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是兩種不同教育類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在社會層面(miàn)逐漸達成(chéng)職業教育是一種“類型教育”的共識。新法與《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一脈相承。新法規定“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型”,規定國家“在義務教育後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并在整個法律條文中一以貫之。這將(jiāng)有利于形成(chéng)社會共識,糾正社會對職業教育的偏見。


理順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是切入點


新法以體制機制改革爲突破口,一方面(miàn)促進國家部門協同,形成(chéng)更大合力,明确規定國務院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全國職業教育工作,把實踐中的國務院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法定化,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還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内,分别負責有關職業教育工作;另一方面(miàn)強化省級人民政府的統籌權,落實地方主體責任,激發地方改革活力,強調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整合、優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職業教育工作職責,統一管理部門,統籌區域内職業教育發展。


在理順管理體制的基礎上,新法提出要進一步擴大職業學校辦學自主權,規定學校可以依法自主設置專業、選編教材、設置學習制度、調整修業年限、選聘教師等;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社會服務或者以實習實訓爲目的舉辦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師、企業專家、外聘人員和受教育者的勞動報酬,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構建多元辦學格局是增長點


新法圍繞“政府統籌管理”和“社會多元辦學”兩個關鍵詞,一方面(miàn)強化政府和辦學主體對職業教育的條件保障,規定國家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使經費投入與發展需求相适應,政府應當落實職業教育經費;企業層面(miàn)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新增法律責任一章,明确政府、企業、學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方面(miàn)的法律責任,強化法律剛性和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另一方面(miàn),聚焦構建社會力量深度參與的多元辦學格局,對深化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發揮其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作出明确要求。


在功能(néng)定位上,強調發揮企業的重要辦學主體作用,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鼓勵企業舉辦高質量職業教育;在作用發揮上,提出企業可以設置專職或兼職實施職業教育的崗位,鼓勵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職業教育專業教材開發;在社會責任上,強調將(jiāng)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應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在激勵引導上,對符合條件認定爲産教融合型的企業,給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實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免及其他稅費優惠等。


健全現代職業教育體系是突破點


新法提出建立健全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産教深度融合,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重,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層次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在縱向(xiàng)貫通上,規定職業學校教育向(xiàng)上可以延伸到本科,法律也爲延伸到本科以上教育層次留下了空間,向(xiàng)下要融入基礎教育,在普通中小學開展職業啓蒙、職業認知、職業體驗等。同時,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有關專業實行與高等職業學校教育的貫通招生和培養。


在橫向(xiàng)融通上,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學分、資曆以及其他學習成(chéng)果的認證、積累和轉換機制,推進職業教育國家學分銀行建設,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chéng)果融通、互認。新法特别提出職普相互融通和職普分類協調發展,這是對我國教育結構政策更加科學和規範的表述,體現了各級各類教育都(dōu)要優質均衡發展的治理理念,也爲我國高中階段教育多樣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深化職業教育評價改革是發力點


新法圍繞教育評價改革的關鍵環節,系統設計,全面(miàn)推進。在考試招生方面(miàn),明确“國家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考試招生制度”,“在招生計劃中确定相應比例或采取單獨考試辦法,專門招收職業學校畢業生”,爲加快推進“職教高考”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據,在法律上保障了職業學校學生接受高層次職業教育的權利。


在質量保證方面(miàn),規定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教育督導和社會監督;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建立符合職業教育特點的質量評價體系,組織或委托行業組織、企業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職業學校的辦學質量進行評估;規定職業教育質量評價應當突出就(jiù)業導向(xiàng),把受教育者的職業道(dào)德、技術技能(néng)水平、就(jiù)業質量作爲重要指标,引導職業學校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néng)人才。在社會氛圍方面(miàn),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提高技術技能(néng)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弘揚勞動光榮、技能(néng)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


來源:中國教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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