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15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指導意見(試行)》

 政策通知     |      2021-08-31 16:11:16    |      小編
2020年8月24日,教育部和江西省宣布共建國家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高地。2021年8月24日,恰逢職教高地建設1周年之際,江西省15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可謂意義重大。文件旗幟鮮明的提出,按照中央“三個區分開來”精神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支持、鼓勵職業院校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積極探索校企合作、産教融合的新模式,將(jiāng)學校事(shì)業發展與當地産業需求相結合,探索多元、開放、融合的辦學新模式。



《指導意見》總體分爲“總體要求”“辦學形式”“設立要求”“辦學管理”“支持政策”“試行要求”六部分内容組成(chéng)。

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堅持育人爲本、激發辦學活力、包容審慎監管,鼓勵各地各校積極開展試點,按照中央“三個區分開來”精神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支持新生事(shì)物健康成(chéng)長。

(三個區分開來:要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把爲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爲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爲區分開來。)

(二)明确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三種形式

遵循職業教育規律和市場規律,優化職業教育供給,充分調動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積極性、主動性,支持政府、學校與企業等社會力量實施多種形式的混合所有制辦學,鼓勵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形态。《指導意見》明确了三種混合所有制辦學形式,一是地方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二是職業院校和社會力量共同舉辦混合所有制二級學院,三是職業院校和社會力量共同舉辦職業技術培訓機構、技術服務中心等。

(三)明确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二種類型

《指導意見》提出了兩種混合所有制辦學收益分配方式,對設立爲法人機構的進行分類登記,舉辦者依法自主選擇登記爲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在此基礎上産生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一種是非營利性模式,主要以二級學院爲主,按照發改委學費标準,實行政府定價,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于辦學。另一種是市場化模式,主要以職業技術培訓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爲主,實行市場調節價,參與市場競争,不享受政府支持政策,舉辦者可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配。

(四)明确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設立要求和管理辦法

設立要求包括“合作協議”“資源投入”“設立程序”和“退出機制”四個部分的内容。明确了,非公資産參與舉辦混合所有制職業院校的,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規定管理,以産權爲基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國有企業參與公辦職業院校整體混合辦學的,仍按公辦院校管理。

(五)明确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支持政策

《指導意見》明确了撥款、融資、稅收、土地和産教融合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爲混合所有制改革保駕護航。如:撥款方面(miàn),混改後仍爲公辦性質的職業院校和混合所有制二級學院(産業學院)享受公辦職業院校生均财政撥款;融資方面(miàn),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混合所有制辦學機構融資;稅收方面(miàn),混合所有制辦學參與單位,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土地方面(miàn),非營利性辦學機構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政策,經批準可以劃撥等方式供應土地;産教融合方面(miàn),在産教融合型企業等項目遴選中,對參與混合所有制辦學的企業予以傾斜。

(六)明确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試點原則

按照小步快跑、穩步推進的原則,《指導意見》明确了采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模式開展改革,根據試點情況不斷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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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教規字〔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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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教規字〔2021〕15号關于印發《關于推進職業院校混合所有制辦學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_20210823.pdf

來源:江西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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